江苏省在二零二四年对女性职工生育假期制度进行了系统性优化调整,新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母婴健康权益的保障升级。该政策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框架制定,在延续国家基础产假天数的前提下,结合本省实际需求延长了附加生育假,并同步完善了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配套福利措施。
核心假期结构调整 根据新规,江苏省女性职工生育享受的基础产假维持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同时增加六十天省级延长假,合计达一百五十八天。难产情况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育一婴再追加十五天。男方享受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覆盖对象与申请条件 该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包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劳动关系主体。申请人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并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假期计算含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遇特殊情况可协商分段休憩。 制度创新亮点 新规首次明确将流产假期按妊娠月份分级保障:不满三个月享受三十天产假,满三个月未满七个月可休四十二天。同时强调假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生育津贴按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江苏省于二零二四年一月正式实施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案,对生育假期制度作出了全面细化规定。该政策在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基础上,聚焦育龄妇女实际需求,通过延长假期时长、扩充保障范围、强化权益维护等维度进行创新突破,构建起具有江苏特色的生育支持体系。
假期时长分级标准 正常分娩女职工享受基础产假九十八天,江苏省延长假期六十天,累计一百五十八天。剖宫产等难产情形增加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妊娠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三十天产假,妊娠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基础产假。上述假期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原则上应连续使用。 配套假期制度安排 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可在子女出生后一年内分段使用。女职工生育后还可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经用人单位同意,哺乳时间可折算为哺乳假集中使用。此外,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女方分别额外享受十天、二十天的奖励假,男方相应增加五天、十天的陪护假。 待遇保障机制 职工在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特殊情形处理规则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延长产假假期。生育双胞胎及以上子女的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休假期间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政策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特殊用工形式参照执行。职工享受假期需提供合法生育证明,包括生育登记服务单、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跨省市用工关系参照用工所在地规定执行。 权益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生育假期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或工资的,除足额支付外,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政策衔接过渡 新规定实施前已生育且产假未结束的职工,可按新规定享受剩余天数的延长假期。政策调整产生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省级规定标准。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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